作者:小辣椒 时间:2016-03-25 浏览次数:8728
依韩国关税法第85条规定,对辣椒酱用进口辣椒粉调味品规定如下。
第2-13条(辣椒酱用辣椒粉调味品)
1.调味品中的成分(原辅料)必须要搅拌均匀。
2.在所有成分中,辣椒粉含量必须在40%以下。
3.在所有成分中,合适的香辛料或调味品含量必须在8%以上。
4.如果豆酱粉含量超过16%进行混合的情况,糖化剂和谷粉的含量需在13%以上;如果不混入豆酱粉或含量在16%以下的情况,谷粉含量需在25%以上,糖类(含糖稀、葡萄糖、白糖)的含量需在4%以上。
1)辣椒酱用辣椒粉调味品,色差红色(a值)在34.76(标准偏差0.27)以下的产品,产品编号归在第2103号中。
2)产品目数大小要在425µm(0.425mm),使用色差仪(Chroma meter Konica minolta CR-410),测三次取平均值。
3)产品色差红色(a值)超过34.76(标准偏差0.27)的产品,产品编号归在第0904号中。
以上规定在2008年11月17日后开始实施。
另外需要注意蒜一般要求7%,洋葱要求4%,但是大蒜和洋葱加起来比率不得低于11%,否则不能通关,最后成品水分不得低于46%,否则关税较高,辣椒粉如果颗粒太大,也是不允许的,希望各个辣椒调味品企业注意,避免出现在韩国通关不顺的情况。
(感谢:青岛检验检疫局胶州办食品科 青岛柏兰集团有限公司 资料提供)